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章 海事强制令第六十一条有效海事强制令执行后,有关海事纠纷未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就该海事请求,可以向作出海事强制令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7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