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第二节 船舶的扣押与拍卖第三十三条有效海事法院应当在拍卖船舶三十日前,向被拍卖船舶登记国的登记机关和已知的船舶优先权人、抵押权人和船舶所有人发出通知。通知内容包括被拍卖船舶的名称、拍卖船舶的时间和地点、拍卖船舶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债权登记等。通知方式包括书面方式和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