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有效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海事请求事项、申请理由、保全的标的物以及要求提供担保的数额,并附有关证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