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章 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第一百一十七条有效海事法院审理并确认债权后,应当向债权人发出债权人会议通知书,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7月1日第一百一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