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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章 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效

海事法院审理并确认债权后,应当向债权人发出债权人会议通知书,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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