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