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