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