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