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海关对减免关税的捐赠物品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参与对华侨向境内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