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五章 澳门驻军人员的司法管辖第二十二条有效澳门驻军人员被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处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或者保安处分的,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定送交执行;但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执法机关与军事司法机关对执行的地点另行协商确定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2月2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