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中央人民政府派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称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以下称澳门驻军)。

澳门驻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其部队组成、员额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防务的需要确定。

澳门驻军实行人员轮换制度。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