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三章 澳门驻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第十三条有效澳门驻军的军事用地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无偿提供。澳门驻军的军事用地,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不再用于防务目的的,无偿移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如需将澳门驻军的部分军事用地用于公共用途,必须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在中央人民政府同意的地点,为澳门驻军重新提供军事用地和军事设施,并负担所有费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2月2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