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九十九条已废止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九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