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九十六条已废止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九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