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九十条已废止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八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