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已废止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