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第七十三条已废止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