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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第四百二十七条

已废止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附 则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

第四百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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