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第三百七十一条已废止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三百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