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三百六十二条已废止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三百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