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三百五十九条已废止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三百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百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