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第三百五十一条已废止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三百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