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四条

已废止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