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第三百四十一条已废止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三百四十条回到全文第三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