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第二百八十四条已废止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二百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