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第二百五十九条已废止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二百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