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第二百三十一条已废止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二百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