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