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第二百二十一条已废止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二百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