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第二百零三条已废止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二百零二条回到全文第二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