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一百八十二条已废止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一百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