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一百八十条已废止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一百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