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一百七十八条已废止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一百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