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七条

已废止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