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章 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已废止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一百一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