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一百零一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一百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