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第二十九条已废止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4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