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八条有效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