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