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