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有效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