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