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十三条有效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