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二章 香港驻军的职责第七条有效香港驻军的飞行器、舰船等武器装备和物资以及持有香港驻军制发的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执行职务的人员和车辆,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人员检查、搜查和扣押。香港驻军和香港驻军人员并享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豁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