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三章 香港驻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第十一条有效香港驻军进行训练、演习等军事活动,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共利益的,应当事先通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