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3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