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