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