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