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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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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3月1日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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