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应当根据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逐步在依法制定的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前款规定的工业设备运行时发出的噪声值,应当在有关技术文件中予以注明。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